7月15日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始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期一个月。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转让、转借、提供、买卖和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上传、标注、传输和发布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由此国家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部门,地理信息生产、使用单位的权责加以明确,对安全防控体系以及监督措施加以建设;另一面,将基准站安全管理纳入意见考虑范围。
对于业界相当关注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产业发展,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
A.政府推动地理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B.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C.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在简政放权方面,征求意见稿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并下放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开放和共享地理信息资源,对北斗产业民用化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于此同时,北斗导航卫星系统的崛起,又为测绘工作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
其中,对地籍测量--尤其地籍控制测量--的深远影响不可不提。由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具有全天候、速度快、精度高等诸多优点,在运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进行地籍控制测量时不需要通视,有效避免了常规地籍控制工作中点位选取不利等诸多弊端。
同时,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应用是另一大突破。因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单向传递时间为100ns,双向传递时间为20ns;平面位置精度通常为100m(l),设标校站之后为20m,高程控制精度为10m,可以满足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及动态监测的精度要求。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在土地监测中,会使监测速度和精度大大提高,克服传统监测方法的种种弊端,适应各种复杂的变更情况,真正地实现了动态监测的实时性、数值化,确保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时效性。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立足于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新问题,坚持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原则,主要思路是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协调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严格法律责任。
科普:测绘法发展历程
1989年,国务院公布《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测绘行政法规,测绘工作开始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奠定了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基础。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测绘法》。
2012年,恰逢《测绘法》修订颁布十周年,国务院在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将《测绘法》修订工作列为调研论证类项目,这标志着我国将再次修订《测绘法》。
2014年,《测绘法》修订纳入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经过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于12月底形成了《测绘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201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了《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从2015年7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可以在2015年8月14日之前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